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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《婚姻法》应该保护的是婚姻而不是财产!

1楼
叮当小猫 发表于:2011-9-27 16:58:24
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,通报适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 的解释(三)》有关情况。这个解释共十九条,从第四条开始基本上全是有关财产 的。现摘录如下: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天珠变 。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,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,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。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的,可按照婚姻法吞噬星空第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 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 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 第十八条 离婚后,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 割的,经审查该财产确属赘婿5200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 分割。 综观这些解释主要是以保护个人财产为主。其中颇受争议的是第七条的“婚后一 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武动乾坤txt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”。按照我国的习俗,房子主要由男方的家庭购买。有网友指出,如果 这样的条文执行下去,女方离婚时会一无所有,而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把最好的 青春时光都给了男人,因为生儿育女而失去了工作的机会。按此规定,女人离了 婚将净身出户,一无所有。丑哥也曾在前文中指出,万一有些花心男今年和张三 结婚,明年娶李四为妻,后年又带王五过小日子。十几年下来,娶了十几位媳妇 ,自己又没有一点点损失。遮天这样一套房就可以“霸占”十多位女性的行为显然是 社会道德层面所不容易的,但是却受到了《婚姻法》的保护。按丑哥的理解,《 婚姻法》主要是保护婚姻的,但这样的规定因为财产的分割问题而有鼓励破坏婚 姻之嫌,也有保护强者之嫌。就不应该出现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上。 近年来,我国离婚的人越来越多,离婚后给双方的身心都造成很大的损失,特别 是对孩子的成长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。妖弓因此《婚姻法》应该以维护婚姻为主,而 不是把重点放在财产的保护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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